日前,由唐山市档案馆起草的《唐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经唐山市人民政府第2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唐政发[2016]18号文件下发全市,标志着唐山市“名人档案”征集工作开始启动。《办法》自2016年7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共14条,对名人档案的政策依据、概念、范围、标准、征集、保管、利用进行了界定,制定了规范。《办法》明确了唐山市档案馆行使对全市名人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能。唐山市档案馆已设立“唐山市名人档案库”,专门对唐山市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和收集管理利用。唐山市档案馆已通过新闻宣传媒介面向社会征集符合条件的名人档案。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抢救和保护历代唐山籍或曾在唐山工作、生活、活动过的非唐山籍的各界名人档案具有重要意义,是唐山市增强档案资源建设,夯实档案服务经济社会的又一创新,是唐山市强化档案资政惠民职能作用,助力唐山转型升级、再创辉煌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