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区档案局征集工作人员从东高村镇南埝头村征集到一张民国二十年(1931年)的离婚书。我国古代宗法伦理观念对婚姻十分重视,将婚礼置于礼之本的地位。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习惯性规定为“七出”“三不去”。从唐代开始,正式归入律法。但晚清以来的历次婚姻法草案皆偏于维护传统,离婚仍然是个新事物。从这张离婚书可以看出,是女方提出离婚,这在当时具有特殊意义,因为虽然婚书早就存在,但婚书以前更多是男女两方父母加媒人之间的签约,一旦婚姻发生,婚姻是否继续的主动权全掌握在丈夫手中,“离婚”权只在丈夫一方。因此将这张离婚证书征集进馆,为研究地方史和婚俗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