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档案条例》,将于6月9日正式施行。本次地方立法适应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推动四川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共6章、49条,体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一是涵盖各方主体。对档案主管部门、地方国家档案馆、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档案形成和保管单位职责进行规定,特别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职责作出补充规定,构建起完整的档案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范围既涵盖了国有档案还包括非国有档案。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总结梳理四川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三年行动(2021—2023年)中发现的短板弱项和形成的经验做法,结合全省档案工作实际,对档案安全、馆库基础设施建设、委托服务、应急处置等重点方面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切实筑牢档案安全防线。三是注重科技赋能。设立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对建设全省档案目录、推动数字档案馆和数字档案室建设、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利用平台建设等进行明确,体现了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创新思路和特色举措。四是彰显文化价值。明确加强对红军长征、西部大开发、三线建设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鼓励和支持档案馆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联动开发文创产品,建立“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制度”,鼓励挖掘川酒、川茶、川菜、川剧等“川字号”地方特色档案资源,深度挖掘档案文化价值,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