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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定出台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作者:浙江省档案局 来源:中国档案网 发表时间:2023-12-14

近日,浙江省档案局制定出台《浙江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浙江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规则》和《基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早在2015年,浙江就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划转部分执法事权归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2021年,档案行政处罚全部事项纳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自此,浙江的档案行政处罚划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随着浙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国家试点的推进,档案主管部门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对接,继续履行好档案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并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此次制定的《规则》和《基准》,以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充分吸收了各地档案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议,明晰行政处罚裁量权边界,增强具体执法过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将执法尺度细化量化,更方便对标执行。

《规则》共18条,对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链条、全方位规定,明确了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基本原则、裁量等级、裁量规则和工作要求等,并通过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五个阶次全面构建起较为完整的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体系。《规则》创新设置了对不予处罚后的配套教育机制和裁量基准的动态管理机制,如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以口头教导、组织学习档案法,学习违法案例等方式进行教育”,第十五条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收集分析档案行政处罚执行部门执法过程中的案例,及时听取对裁量基准修改的意见建议”。《规则》还明确了档案行政处罚听证标准,规定“拟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含)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基准》包含了13项档案行政处罚事项,针对每个事项均以表格形式明确了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幅度等内容。为更好体现档案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基准》对适用条件进一步细化量化,从档案的保管期限、数量、珍贵程度等三个维度设定标准,贴合实际又便于操作。

下一步,浙江档案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沟通,规范完善档案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档案执法一体联动机制和多跨协同专项执法机制,加大对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