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县老翁镇政府1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到长宁县档案馆查阅老翁镇盐井村10组村民黄某某1953年土地房产证存根原件,以解决其林地纠纷信访案件。县档案馆工作人员查阅原件后发现,县档案馆保存的房产证存根原件与黄某某提供给老翁镇政府的复印件不一致,存在明显涂改痕迹,遂及时向馆领导汇报了情况,并第一时间固定了黄某某涂改、伪造档案的证据。
长宁县档案局、长宁县档案馆成立联合调查组,前往老翁镇政府对受理黄某某土地纠纷案件的工作人员和黄某某本人进行了调查询问,黄某某对涂改档案主张林地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场承认错误,愿意接受处罚。
鉴于黄某某涂改、伪造档案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人认错态度较好,长宁县档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3款规定和《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对黄某某涂改、伪造档案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按法律程序向黄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收回了黄某某涂改过的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对黄某某涂改、伪造档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是近年来长宁县查处的第一起档案违法案件。通过对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让广大群众更直观地接受了档案法治教育,维护了档案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