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涪陵区档案局查处一起涂改档案的违法案件。1月14日,案件当事人敖某在涪陵区档案馆查阅档案,趁工作人员忙碌之机,私自将《关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文件中的“壹”人涂改为“贰”人,并将自己的名字添加进去,同时又在第二份另一份文件进行涂改。在敖某涂改完档案后,交往工作人员复印时,被当场发现,工作人员立即报告局党组,局党组高度重视,并责成档案行政执法科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调出监控录像进行比对,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当事人对自己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和《重庆市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其敖某在利用档案时涂改档案馆的档案,对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区档案局给予敖某向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