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档案管理办法》经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和市委批准,由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这是南宁市继出台《南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
该《办法》亮点突出,共分五章32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职责任务更加明确,不但要将档案事业纳入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档案事业发展专项规划,而且要把档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适用范围更广泛,涵盖到村(居)委会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在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中,对各级各类档案室、各级国家档案馆、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以及社会组织、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都明确了职责范围。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档案馆;乡镇机关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村(居)委会档案,实行“村档镇管村用”模式;新任人员应当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岗位培训,且在档案管理岗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
在第三章“档案的管理”中,明确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接收、归档、整理、保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明确档案人员以及分管领导职责;明确档案移交时限,结合南宁市实际,市、县国家档案馆接收满5年档案进馆,城区国家档案馆接收直属单位满1年、乡镇或者街道满5档案进馆,城建档案馆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档案进馆,房产、国土档案馆6月30日前接收上一年度档案进馆。
在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中,明确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可以利用馆(室)藏档案资源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实现档案资源社会化服务,拓宽档案馆(室)的服务功能;市、县(区)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置必需的设施设备,满足公众查阅利用的需要。
在第五章“附则”中,明确了负责本办法解释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还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档案征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收集范围、档案设施设备、档案鉴定、档案销毁等提出了具体要求。